专利侵权判定
2022-10-20 作者:IP 浏览量:81次
一、专利侵权行为判定规则
1.直接侵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共同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实施或者相互分工协作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明知他人实施的行为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行为,而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等类似参与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构成共同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明知他人的实施行为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行为,而予以教唆、帮助的,教唆人或帮助人与实施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帮助侵权:
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等专用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向他人提供该专用产品,且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为人提供该专用产品的行为构成本指南第118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
二、不侵犯专利权抗辩事由
1.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侵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因而其行为不侵犯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的一种抗辩方式。
2.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前提下,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侵犯专利权。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能够作为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3.权利用尽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购买了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应当享有自由处置其购买的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均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4.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人提出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5.临时过境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路、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7.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